多元化董事

董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資訊表

董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資訊表

條件
姓名/身分別
專業資格與經驗
(註1)
獨立性情形
(註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郭人豪 / 董事長
(112.6.16全面改選連任)

美國註冊會計師。

畢業於 Pace University NY MBA Finance & Accounting.

經驗:

天然集團/董事、財務長、

Private Equity Management Group Vice president.

PWC Transaction Services.

Merrill Lynch Research Assistant.

具有商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及擔任關係企業之董事、總經理(註3),係公司所有重大事項皆報請董事會決議後再執行,並不影響其獨立性。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4,848,006股,占3.01%並為持股前十名之股東。

本人為永恆暉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僅取得本公司一席董事,並無控制董事會過半席次及控制其他董事表決權之能力。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莊仟萬 / 董事
(112.6.16全面改選連任)

畢業於基隆海事學校。

經驗:

益航(股)公司/副總經理。

具有商務、海事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擔任本公司海運事業體營運長及擔任關係企業之董事(註3),係公司所有重大事項皆報請董事會決議後再執行,並不影響其獨立性。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21,800股,占0.003%。

本人為恆華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僅取得本公司兩席董事,並無控制董事會過半席次及控制其他董事表決權之能力。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邱為德 / 董事
(112.6.16全面改選連任)

澳大利亞註冊會計師。

畢業於 Bachelor of Economics, with Accounting major, Macquarie University, Sydney, Australia.

經驗:

Allied Group Limited, Head of Internal Audit.

Rising Peak Group Company Limited,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and Company Secretary.

Canton Property Investments Limited,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and Company Secretary.

具有商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擔任本公司財務長暨會計長及擔任關係企業之董事(註3),係公司所有重大事項皆報請董事會決議後再執行,並不影響其獨立性。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0股。

本人為迅東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僅取得本公司1席董事,並無控制董事會過半席次及控制其他董事表決權之能力。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趙增平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提名委員會召集人
(112.6.16全面改選連任)

畢業於 Texas A&M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經驗:

臺灣聯盛資產管理(股)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瑞資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董事。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私人銀行部/副總裁

Credit Lyonnais Securities Asia Taipei/Senior Investment Advisor

(財務、商務專業資歷36年)

現職:

臺灣聯盛資產管理(股)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具有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0股。

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楊榮宗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提名委員會委員
(112.6.16全面改選連任)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

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經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組長、發言人、102年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外交部外交人員研習所、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恆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法務、商務專業資歷33年)

現職:

恆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董事

具有商務、法務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0股。

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雷炳森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提名委員會委員
(112.6.16全面改選連任)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

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會計系。

經驗: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合夥人

BDA Partners/高級經理

大昌行集團業務分析部/高級主任

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高級核數員

(會計、財務、商務專業資歷24年)

現職: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合夥人

具有商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0股。

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謝能尹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提名委員會委員
(112.6.16全面改選新任)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修讀商務學士學程、畢業於1996~1999 THE SCOTS COLLEGE。

經驗:

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仁愛堂第四十三屆董事局/副主席

香港仁愛堂第四十二屆董事局/總理

香港五龍動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暨CEO

香港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暨CEO

香港福山國際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特助暨投資人關係經理

(財務、商務專業資歷16年)

具有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知識與技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0股。

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無。
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一)董事會多元化:

本公司提倡、尊重董事多元化政策,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相信多元化方針有助提升公司整體表現。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具備跨產業領域之多元互補能力,包括基本組成(如:年齡、性別、國籍等)、也各自具有產業經驗與相關技能(如:海運、百貨、財務金融、會計、法務及商務等),以及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及危機處理等能力。為強化董事會職能達到公司治理理想目標,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0條明載公司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營業判斷能力 2.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經營管理能力 4.危機處理能力 5. 產業知識 6. 國際市場觀 7.領導能力 8.決策能力

而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如下:

多元化核心 基本組成 基本組成 產業經驗 專業能力
國籍 性別 具有員工身份 年齡 獨立董事任期年資 海運 百貨 專業服務與行銷 財務與金融 建築與工程 銀行及保險與房地產 商務與供應 資訊與科技 法律 會計 風險管理
41~50歲 51~60歲 61~70歲 3年以下 3~6年以下 6~9年
董事長
郭人豪
中華民國
董事
莊仟萬
中華民國
董事
邱為德
澳大利亞
獨立董事
趙增平
中華民國
獨立董事
楊榮宗
中華民國
獨立董事
雷炳森
香港
獨立董事
謝能尹
(112.6.16新任)
澳大利亞

註:✓係指具有能力、○係指具有部分能力。

(1) 衡諸本公司第22屆董事會7名董事成員(含4名獨立董事),整體具備營業判斷、領導決策、經營管理、國際市場觀、危機處理等能力,且有產業經驗和專業能力;

  • 其中擁有海運產業經驗者為莊仟萬董事、邱為德董事;
  • 善長百貨產業經驗者為邱為德董事;
  • 善長專業服務與行銷為郭人豪董事、莊仟萬董事、雷炳森獨立董事、謝能尹獨立董事;
  • 善長財務與金融為郭人豪董事、邱為德董事、趙增平獨立董事、雷炳森獨立董事、謝能尹獨立董事;
  • 善長建築與工程為郭人豪董事;
  • 善長銀行及保險與房地產為郭人豪董事、趙增平獨立董事、楊榮宗獨立董事、雷炳森獨立董事、謝能尹獨立董事;
  • 善長商務與供應為莊仟萬董事、趙增平獨立董事、雷炳森獨立董事、謝能尹獨立董事;
  • 善長資訊與科技為趙增平獨立董事、雷炳森獨獨立董事、謝能尹獨立董事;
  • 善長法律為邱為德董事、楊榮宗獨立董事;
  • 善長會計為郭人豪董事、邱為德董事、雷炳森獨立董事;
  • 善長風險管理為郭人豪董事、邱為德董事、莊仟萬董事、趙增平獨立董事、楊榮宗獨立董事、雷炳森獨立董事、謝能尹獨立董事。

(2) 本公司現任董事平均任期為5.8年,其中:

  • 雷炳森獨立董事任期年資2.9年(於111.6.24補選新任);
  • 楊榮宗獨立董事任期年資4.9年;
  • 邱為德董事任期年資6.8年;
  • 莊仟萬董事任期年資7.3年;
  • 趙增平獨立董事7.9年;
  • 謝能尹獨立董事1.9年(於112.6.16新任);
  • 郭人豪董事任期年資8.9年;
  • 所有獨立董事其連續任期均不超過3屆。

董事設置7席,包含4席獨立董事,獨董席次比例57%,董事設置席次過半數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性別全數為男性;外籍董事3席、本國籍董事4席,外籍董事成員分別為董事1名(澳大利亞籍)、獨立董事2名(1名香港籍、1名澳大利亞籍),外籍董事占組成結構占比43%,未過半;3名董事具員工身分占組成結構占比43%,未過半;董事成員年齡分布區間計有3名董事年齡位於41~50歲、1名董事於51~60歲、3名董事位於61~70歲。

除前述外,本公司亦注重董事會組成之性別平等,因為行業屬性特殊,女性董事積極尋找中,預計擬於最近期股東常會,至少增設一名女性董事,未來仍持續致力提升女性董事占比至少3名的目標。

(3) 董事多元化面向、互補及落實情形已包括且優於益航「公司治理守則」第20條載明之標準;未來仍視董事會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適時增修多元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基本條件與價值、專業知識與技能等二大面向之標準,以確保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二) 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第22屆董事會7名董事成員,組成結構為一般董事3席,獨立董事4席,組成結構占比獨立董事占57%,董事設置席次過半數由獨立董事擔任,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均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均無任職於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並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註1: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另說明是否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註2: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